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7.1一级资质标准 37.1.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0万元以上。 37.1.2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50人。 37.1.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5万吨级或内河2000吨级以上码头; (2)5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5米防波堤工程600米以上; (4)沿海20万平方米或内河10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5)1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37.1.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4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 (1)架高60米以上打桩船; (2)200吨以上起重船; (3)排宽40米以上铺排船; (4)总装机功率2000千瓦以上挖泥船或100立方米/小时以上砼搅拌船。 37.2二级资质标准 37.2.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37.2.2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7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30人。 37.2.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1万吨级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码头; (2)1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3米防波堤工程300米以上; (4)5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37.2.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3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 (1)架高30米以上打桩船; (2)80吨以上起重船; (3)4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37.3三级资质标准 37.3.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37.3.2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2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37.3.3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3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 (1)打桩船; (2)起重船; (3)2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37.4承包工程范围 37.4.1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港口与海岸工程的施工,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与警戒标志、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等工程。 37.4.2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海岸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5万吨级及内河5000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7米的防波堤、5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及滑道工程、1200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以及相应的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与警戒标志、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岸与近海等工程。 37.4.3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海岸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1万吨级及内河3000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4米的防波堤、1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及滑道工程、800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以及相应的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与警戒标志、栈桥、海岸与近海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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